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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2-09
 

各地级以上市总工会、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确保工会经费及时、足额拨缴,保证我省各级工会组织正常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发[2003]25号)精神,现对我省行政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单位一定要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工会法》关于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的规定,依法足额拨缴和上解工会经费。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应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条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地区可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对工会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财政统发工资之外的所有人员的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等劳动报酬性开支,其工会经费的计拨,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对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由各单位行政方面按所发的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工会经费,并按规定比例和拨缴办法,及时、足额拨缴至本单位基层工会,由基层工会按规定比例上解上级工会组织。

      四、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财政部门和当地总工会根据通知精神研究制定。
                      
         
广 东 省 总 工 会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二00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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