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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肇庆市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2007-02-12
 

各有关单位:
    
  经区委、区府领导同意,现将肇庆市总工会,肇庆市委组织部,肇庆市人事局,肇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肇庆市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肇工总[2004]29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我区属单位肇庆市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月50元增加到100元,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二、由区总工会负责在银行开设“劳动模范荣誉津贴专户”,同时为享受荣誉津贴的劳动模范开设个人帐户。劳动模范个人每月通过个人帐户领取荣誉津贴。

  三、区总工会负责掌握劳动模范情况,核定人数列册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每月10日前把资金划拔到区总工会“劳动模范荣誉津贴专户”,由区总工会按照标准划入劳动模范个人帐户。

  四、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区总工会联系。


                                    肇庆市端州区总工会     
                                    肇庆市端州区委组织部
                                    肇庆市端州区人事局       
                                    肇庆市端州区财政局
                                        200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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