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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通知


 
2007-02-12
 

各工委会:

  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我区的经济发展。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劳部发[1993]301号)有关规定及省、市总工会2006年工作部署,现就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级工会组织必须要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切实把该项工作抓好落实。

  二、年内,区属各工委会要积极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建立,有工会组织的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发挥调解委员会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的作用。

  三、扩大覆盖面,提高建制率。要在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集中的地方大力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并选出1—2个示范点,着力推动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的建立。

  四、调解委员组成 :

  1、工委会调解委员会:由工委会代表、单位行政代表、单位职工代表组成。

  2、企业调解委员会 :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企业工会委员会 代表组成。

  3、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由工会代表、劳动行政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4、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由工会代表、行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

  五、请区属各工委会按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本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工作,并将劳动争议组织机构人员设置名单于12月13日前报区总工会维权部。

                                                          肇庆市端州区总工会
                                                            200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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